(2017)赣0121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周福、海华刚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周福,海华刚,母昌锭,徐学才,金云宏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26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周福,曾用名陈走福,男,1994年1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哈尼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海华刚,男,1998年10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永胜县,傈僳族,小学文化,无���,家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母昌锭,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宣威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徐学才,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宣威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金云宏,男,1995年7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控被告人陈周福、海华刚、母昌锭、徐学才、金云宏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邓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周福、海华刚、母昌锭、徐学才、金云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周福、海华刚、母昌锭、徐学才、金云宏先后加入“姬某”传销组织。2017年2月8日,被害人范某被女友赵艳骗至“姬珮诗”传销组织位于南昌县莲塘镇公园路15号1栋501室的传销窝点。此后至2017年2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周福作为该传销窝点的负责人,安排被告人海华刚、赵某、母昌锭等人先后贴身跟随范某,安排被告人海华刚、母昌锭带着被害人范某到其他传销窝点上课,强迫其学习传销内容,安排被告人母昌锭、徐学才、金云宏采取陪范某聊天、打牌、劝说等方式,不让被害人范某离开,限制被害人范某的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2月12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传销窝点,将上述被告人抓获,被害人范某被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周福、海华刚、母昌锭、徐学才、金云宏为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五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超过24小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五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周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二、被告人海华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三、被告人母昌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四、被告人徐学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五、被告人金云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