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济宁瑞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瑞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71号申请执行人:济宁瑞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鲁0811民初7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