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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146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址不详。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4月在宝塔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经常酗酒并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女儿刘曼妮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