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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玲玲、长兴鑫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玲玲,长兴鑫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吴玲玲,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长兴鑫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庄里村,组织机构代码:69361707-X。法定代表人王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玲玲与被执行人长兴鑫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147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长兴鑫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长兴鑫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长兴鑫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长兴鑫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