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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熊松富与被告薛忠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松富,薛忠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242号原告:熊松富,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古宋镇土红坳村四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90514021X。被告:薛忠付,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古宋镇荣誉路3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108155413。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松富与被告薛忠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松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松富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松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松富负担。审判员  李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