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智与郑州郑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郑州郑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民初3579号原告:杨智,男,1988年12月8出生,汉族,郑州市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芳,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郑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0号1号楼1层4号。法定代表人:贾坤,销售经理。原告杨智与被告郑州郑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芳与被告郑州郑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定金及中介佣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争议:2016年9月28日,原告(购房方)与被告(居间方)及潘洪卫(出卖方)签订编号为6160310《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事实及合同内容;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原告交被告代为保管购房定金及佣金共25,000元,其中佣金金额为20,000元、被告代为保管的定金为5,000元,被告应退还代为保管的定金5,000元;2017年3月19日,原告与出卖人潘洪卫经协议于2017年3月19日解除了编号为6160310号《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争议的要素:1.房产新政策导致首付比例提高,原告以无法支付首付为由与卖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是否构成违约;2.原告与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做为居间人是否应退还佣金。本院结合庭审的举证、质证,对上述争议的要素确定为:关于第1项争议要素,2016年9月28日,原告(乙方、购房方)、被告(丙方、居间方)及房屋出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七条免责条款约定: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10月3日,河南省出台个人住房信贷新政策,提高了首次购买信贷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首付比例的政策属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控措施,属于当事人不可归责的事由,加之根据原、被告及出卖人签订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被告亦未提交原告有继续履行合同能力的证据,故原告以首付款比例提高新政策导致其无力支付首付款为由与出卖方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关于第2项争议要素,根据原、被告及出卖人潘洪卫签订合同第五条第2项约定,本合同订立后,视为丙方(被告)参与房屋居间交易,并提供了相应的居间服务,丙方可向甲(出卖方)乙(原告)双方收取房屋买卖中介佣金。如甲乙双方同时或某一方违约造成房屋不能交易过户时,违约方的居间佣金不予退还。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是不退还佣金的条件,现因政策的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原告不属违约,被告可在其已履行的居间服务义务范围内收取佣金,未履行部分预收取佣金应予返还。从双方合同第六条第4项约定可看出,被告在进行居间服务时,除促成原告与潘洪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还包含协助办理贷款手续、过户等服务项目。被告收取的佣金应根据实际进行居间服务的劳务合理确定,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仅完成了居间项目的三分之一,故被告应返还三分之二的预收佣金,故应返还原告佣金为20,000×2/3≈13,333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000元,被告同意返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郑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定金5,000元、佣金13,333元,以上共计18,33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被告郑州郑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煜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珂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