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明伟与康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伟,康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陈明伟,男,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康海林,男,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陈明伟与康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仲裁委员会(2016)泸仲字第55号裁决书确定债权人陈明伟的债权受偿数额为本金1170000元及利息(不包括本案律师费64600元、仲裁费15903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本金1170000元及利息(不包括本案律师费64600元、仲裁费15903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被执行人康海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明伟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调查被执行人康海林所在社区,被执行人康海林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执1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严风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