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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6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洪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单汝梅,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佳鳆,该社风险部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洪炳生,男,1973年11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洪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员  杨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