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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7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建春、曹建辉等与黄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春,曹建辉,黄健,黄加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7524号原告:黄建春,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曹建辉,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岐,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健,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黄加州,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黄建春、曹建辉与被告黄健、黄加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黄建春、曹建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建春、曹建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