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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建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刘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丰台线路大修段,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刘亚,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张建军与刘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行为部分已经履行完毕;金钱部分,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亚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刘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