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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魏丹丽、赣州绿达康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丹丽,赣州绿达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278号原告:魏丹丽,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赣州绿达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花园路二中集资房。法定代表人:游建平。原告魏丹丽与被告赣州绿达康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魏丹丽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丹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丹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邱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