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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冯德林与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592号原告:冯德林,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2号三层北侧。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19号。法定代表人:朴世镐。原告冯德林与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冯德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德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子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