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君便、马丽桢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君便,马丽桢,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侨泰建材经营部,广州市天河区大观振业隔断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39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52-254号第5-6层。法定代表人:杜慕群,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君便,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马丽桢,女,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侨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黄洲路2号天河瀛富五金装饰建材商贸广场178号。经营者:马丽桢。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大观振业隔断加工厂,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沐陂西路16号A16经营者:吴君便。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君便、马丽桢、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侨泰建材经营部、广州市天河区大观振业隔断加工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27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侨泰建材经营部、广州市天河区大观振业隔断加工厂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