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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李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李少春,马清双,王学芳,元永美,袁务华,王风兰,袁西祥,王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被执行人:李少春、马清双、王学芳、元永美、袁务华、王风兰、袁西祥、王风花。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少春、马清双、王学芳、元永美、袁务华、王风兰、袁西祥、王风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少春、马清双、王学芳、元永美、袁务华、王风兰、袁西祥、王风花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依据的(2013)高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