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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4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爱香与孔四民、孔德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香,孔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492号之二申请人杨爱香,女,1971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孔四民,男,1972年10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杨爱香与孔四民、孔德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孔德儒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德儒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光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