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4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爱香与孔四民、孔德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香,孔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492号之二申请人杨爱香,女,1971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孔四民,男,1972年10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杨爱香与孔四民、孔德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孔德儒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德儒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光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