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41顾得雨与周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杰,顾得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异4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周杰,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申请执行人:��得雨,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得雨与被执行人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杰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周杰异议称,法院对我所有的位于兴化市九顷居委会新城初级中学对面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13.73万元,该财产2014年8月14日评估价值为350万元,且评估时房地产价值均有所上涨,故评估价明显过低,请求重新评估。经审查查明,顾得雨与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193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周杰所有的位于兴化市九顷居委会新城初级中学���面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评估系采用摇号方式,委托江苏三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了苏三师房估字(2016)第TZ0044号房地产报告,该评估报告第8页对估价对象范围进行了表述:本次估价对象为坐落在兴化市九顷居委会新城初级中学(原慈济小学)(建筑面积744.54平方米)对面房产,以及与房产不可分割的满足其使用功能的供水、供电、排水等相关配套设施及装饰装修。不包含没有在房产证上记载的面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权益。本院认为,我国实行“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因评估报告未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故评��结论暂不能作为拍卖活动设定起拍价的参考,需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补充评估,异议人如对补充评估后的结论仍然不报,可重新提起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周杰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及副本两份,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花兴柏审 判 员 陈 荣代理审判员 赵 怡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