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深奥网络产品经销部与陕西易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深奥网络产品经销部,陕西易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深奥网络产品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26号赛博数码广场-1F053。经营者:陈雪梅,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被执行人陕西易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154号易和蓝钻12幢2单元23205室。法定代表人:朱文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深奥网络产品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陕西易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2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易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深奥网络产品经销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易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嗣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深奥网络产品经销部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其执行请求已全部受偿为由,申请结案。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5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冻结的银行账户依法解除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84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