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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青与湘阴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石国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青,湘阴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石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执99号申请执行人周青,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湘阴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被执行人石国良,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住湘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维与被执行人湘阴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石国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湘阴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石国良财产所在地属湘阴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该案宜指定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维与被执行人湘阴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石国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审判员  刘妮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天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