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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蒙光清、白伟霞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光清,白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564号申请执行人蒙光清,男,200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法定代理人蒙某,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与蒙光清系父子关系,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白伟霞,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蒙光清申请执行白伟霞抚养费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蒙光清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白伟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蒙光清系被执行人白伟霞与蒙某的婚生儿子,由蒙某抚养。白伟霞与蒙某离婚后再婚,并生育有一子,该户被民政部门列为低保救助对象。本院经向金融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