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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南省烟草公司商丘市公司与永城市蒋口乡蒋北村蒋东口一组、蒋靖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烟草公司商丘市公司,永城市蒋口乡蒋北村蒋东口一组,蒋靖全,蒋靖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477号原告:河南省烟草公司商丘市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法定代表人:陈保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城市蒋口乡蒋北村蒋东口一组,住所地:永城市蒋口镇蒋北村蒋东口一组。负责人:蒋红严,职务:组长。被告:蒋靖全,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蒋靖良,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烟草公司商丘市公司与永城市蒋口乡蒋北村蒋东口一组、被告蒋靖全、被告蒋靖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烟草公司商丘市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烟草公司商丘市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烟草公司商丘市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洪林杰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东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