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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苏明海与苏建福、陈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海,苏建福,陈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2105号原告:苏明海,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思、吴宏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建福,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桂华,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苏明海与被告苏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2017年5月16日,原告苏明海申请追加陈桂华为被告参加诉讼,及申请对陈桂华的房产进行查封。2017年5月17日,本院通知陈桂华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作出(2017)闽0524民初2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于陈桂华名下位于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888号润宇·欧洲城一期1号楼1梯3001房屋(合同编号:201310290050)。2017年6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明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建福、陈桂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明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苏建福、陈桂华立即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年利率24%,自2017年1���1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2,000元);2.判决苏建福、陈桂华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苏明海与苏建福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2日及2016年11月10日,苏建福均以急用钱周转为由分两次向苏明海借款100,000元及300,000元,借款的利息均以月利率2%计算。在借款之日,苏建福均出具借条给苏明海收执。借款之后,苏建福依约定每月支付利息给苏明海,2017年1月11日后,苏建福以其他借口为由拒绝支付利息。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苏明海的诉讼请求。苏建福、陈桂华未作答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或申请延期举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经审查,苏明海提供的证据: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2.借条及复印���2份。证明苏建福向苏明海借款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苏建福、陈桂华是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苏建福和陈桂华于2011年5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2月2日,苏建福向苏明海借款100,0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2016年11月10日,苏建福再次向苏明海借款3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每月应付6,000元。每次借款均由苏建福出具借条一份给苏明海收执。借款后,2016年2月2日向苏明海借款100,000元,苏建福共偿还22,000元;另外借款300,000元,苏建福支付至2017年1月11日前的借款利息。本院认为,苏明海与苏建福设立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苏建福、陈桂华系夫妻,苏明海主张该借款发生在苏建福、陈桂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当由苏建福、陈桂华共同偿还。因苏建福、陈桂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苏明海知道该约定。因此本院认为苏明海的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苏建福可以随时返还;苏明海可以催告苏建福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利息问题,其中借款本金3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其中借款100,000元,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计算办法没有约定,在苏明海主张权利前视为不支付利息,苏建福偿还的22,000元,应视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可从苏明海主张权利之日起(即起诉之日2017年4月26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苏建福、陈桂华未能偿还欠苏明海的借款及尚欠利息,已构成违约,故苏建福、陈桂华依法应承担偿还本金378,000元及利息的民事责任。苏建福、陈桂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苏明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HYPERLINK”javascript:SLC(5097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javascript:SLC(50970,0)?)》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苏建福、陈桂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苏明海借款378,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30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78,000元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苏明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10,300元,由苏建福、陈桂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锦锋人民陪审员  陈秀珠人民陪审员  林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淑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javascript:SLC(50970,0)?)》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