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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明岚与被执行人史猛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明岚,史猛,白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72号申请执行人:金明岚,男,1970年12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执行人:史猛,男,1980年8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执行人:白爽,女,1983年6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辽078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史猛、白爽给付原告金明岚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26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