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雪只与段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只,段宝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民初2740号原告张雪只,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文雪花,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原告妻子。被告段宝中,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张雪只与被告段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只委托代理人文雪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宝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雪只诉称,2005年春天,被告因搞工程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时被告没有出具借据,后经原告多年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未还。2017年1月25日,原告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承诺两、三天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段宝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春天,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时被告没有出具借据,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雪只现金壹万元,段宝中,2017年1月25号。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1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宝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雪只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段宝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