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万义对段玉海、张灵敏申请支付令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万义,段玉海,张灵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84民督6号申请人:张万义,男,汉族。被申请人:段玉海,男,汉族。被申请人:张灵敏,女,汉族。申请人张万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万义称,段玉海与张灵敏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段玉海于2014年10月在申请人处租用铲车及轮胎,累计欠付租金25,000.00元,被申请人段玉海为申请人出具欠据。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分二次给付15,000.00元,余款10,000.00元约定2016年春节前给付。现期限已届满,但段玉海与张灵敏未履行给付义务。要求被申请人段玉海、张灵敏给付申请人张万义欠付租金10,000.00元,从2017年1月28日起按年息6%支付占用期间利息至被申请人还清本息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段玉海、张灵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万义欠付租金1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年利6%计算)。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段玉海、张灵敏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