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玉伟与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伟,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316号原告:朱玉伟,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胜利中路136号。法定代表人:郭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雪华路307号雪华乡政府院内112室。法定代表人:张乃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涛,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玉伟与被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朱玉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玉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玉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朱玉伟负担。审 判 员 李振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孟凡涛书 记 员 彭少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