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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范铁旦与王建奇、西平县畅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铁旦,王建奇,西平县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485号原告范铁旦,男,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奇,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西平县畅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婷婷,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李文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磊,该公司员工。原告范铁旦与被告王建奇、西平县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范铁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平县畅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范铁旦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平县畅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铁旦撤回对被告西平县畅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存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