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4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行与谭经文、谭保业、全兴东、谭道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谭经文,全兴东,谭道榜,谭保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代表人:龙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谭经文,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全兴东,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谭道榜,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谭保业,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谭经文、全兴东、谭道榜、谭保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谭经文、全兴东、谭道榜、谭保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