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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富天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升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富天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缪希住,陈敏,上海升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长江日报路77号投资大厦11层-14层。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被执行人上海富天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人民塘西路29号33幢104。法定代表人缪希住。被执行人缪希住,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陈敏,女,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被执行人上海升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金桥路1399号512室。法定代表人缪希住。被执行人福建省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法定代表人缪希富。申请执行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天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缪希住、陈敏、上海升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6)鄂长江内证字第891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富天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缪希住、陈敏、上海升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213,099,874.9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80,499.87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均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缪希住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室等的房地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外人全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的执行提出异议,现已进入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