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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铜鼓县商业综合公司、雷小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商业综合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县城定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16130197D。法定代表人:张建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雷小毛,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铜鼓县。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铜鼓县商业综合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小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9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雷小毛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小毛在中国工商银行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先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诗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