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182张家港市富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张乾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富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张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富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杨园村。法定代表人:顾建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宇,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乾辉,男,1992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暂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富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乾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富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富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乾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行人张家港市富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星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