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2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丘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3刑初57号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丘某某,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公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城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5日22时许,罗某3(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丘某某因发生口角,罗某3多次打电话给丘某某,要求其到陆河县河田镇人民广场“把事情当面说清楚”。罗某3纠集张某1、温某、黎某、彭某1、练某等人,丘某某纠集余某品(另案处理)、彭某2(另案处理)、彭某3西(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到场后,罗某3与丘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罗某3持铁棍打伤丘某某,彭某2持刀砍伤罗某3,然后两人被前���的家属罗某1、丘某劝阻送至陆河县人民医院。不久,留在现场的余某品打电话给罗某6剑(另案处理),说自己在陆河县河田镇人民广场被人打了,罗某6剑纠集吴某、罗某4兵、罗某5等人随其驾驶的海马牌轿车(车上放有刀)赶到广场与余某品等人汇合,然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余某品、罗某6剑持刀与罗某3一方进行互殴,练某等人见势不妙便逃离至广场东门一条巷子,被追赶前来的余某品等人持刀砍伤。经法医鉴定,练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法医检验,练某的鉴定评定损伤残疾程度为八级。为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丘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纠集他人成帮结伙并持械在公共场所互相进���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指控认为被告人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22时许,罗某3(已判刑)与被告人丘某某因发生口角,罗某3多次打电话给丘某某,要求其到陆河县河田镇人民广场“把事情当面说清楚”。罗某3纠集张某1、温某、黎某、彭某1、练某等人,丘某某纠集余某品(已判刑)、彭某2(另案处理)、彭某3西(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到场后,罗某3与丘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罗某3持铁棍打伤丘某某,彭某2持刀砍伤罗某3,然后两人被前来的家属罗某1、丘某劝阻送至陆河县人民医院。不久,留在现场的余某品打电话给罗某6剑(已判刑),说自己在陆河县河田镇人民广场被人打了,罗某6剑纠集吴某、罗某4兵、罗某5等人随其驾驶的海马牌轿车(车上放有刀)赶到广场与余某品等人汇合,然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余某品、罗某6剑持刀与罗某3一方进行互殴,练某等人见势不妙便逃离至广场东门一条巷子,被追赶前来的余某品等人持刀砍伤。经法医鉴定,练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法医检验,练某的鉴定评定损伤残疾程度为八级。本案案发后,被告人丘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练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丘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练某及其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陆河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丘某某的身份情况,截至2017年1月5日止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2、陆河县公安局河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5日23时许,河田派出所接罗某1报案称,其侄子罗某3的朋友练某被人打伤,现在在陆河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调查2015年12月15日晚上22时许,罗某3与丘某某双方因纠纷准备在河田镇文化广场解决,罗某3纠集温某等人,丘某某纠集彭某2等人,期间双方发生斗殴,罗某3丘某某练某均受伤。2017年1月23日,河田派出所在位于河田镇河东村委会水井楼村36号丘某某家中将丘某某抓获。3、被害人练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证实在本案案发后,被告人丘某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练某医疗��人民币65000元,被告人丘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练某的谅解。4、本院(2016)粤1523刑初53号、8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罗某3因本案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同案人罗某6剑因本案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案人余某品因本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二)证人证言1、证人叶某1的证言:2015年12月中旬的一个晚上21时许,罗某3、张某2和我在荣联网吧上网,然后罗某3说一起过老广场,我就和罗某3。张某2一起去了老广场(河田镇文化广场),到了老广场之后我看到张某1、练某、彭某1三个在老广场纪念碑旁,过了会儿后温某、罗某2也到了文化广场。我和罗某3、张某2、张某1、练某、彭某1、温某、罗某2在纪念碑旁聊天,刘某2过老广场将罗某3载走了,过了10分钟左右,来了十多名男子,其中有一名河东男子说要找罗某3,张某1就问该名河东男子什么事情,河东男子就说找他有点事情,这时候刘某2载着温某、邱某两人到了老广场,罗某3就走向该名河东男子,他们两人在说些什么(我只听到他们说什么之前河东人打过罗某3的事情),罗某3就用手推了河东男子一下,他们两个就吵起来了,吵了会儿,罗某3就用手打了一下该名男子,河东男子就还手,他们两个就扭打在一起,在他们扭打的过程中,河东男子那边有一名拿着尼泊尔刀的19岁左右的男子砍了罗某3的背部一下,我走向罗某3的时候,河东男子等十多人就走了,在走的时候河东男子就说在广场等他。我和罗某3、张某2、温某、罗某2、刘某2(邱某、张某1、练某、彭某1等人我就没有去留意有��有在广场内)就在纪念碑旁等河东男子等人过来。过了十多分钟,该名河东男子带了十多名男子回到了老广场,一辆轿车上下来一名男子要找罗某3,罗某3就打电话给他的大伯,没一会儿他的大伯就到了,罗某3的大伯就和对方的人在谈判,我和张某2两人就离开了广场。2、证人罗某2的证言:2015年12月中旬的一个晚上22时许,温某载者我准备去河东加油站加油的时候,温某接到了一个电话,挂了电话之后,就碰到了罗某3和刘某2,罗某3就叫我和温某两人去老广场,温某就载着我一起去老广场,到了老广场之后,叶某2、张某2、彭某1、张某1、练某、黎某等人都一起在广场的纪念碑旁,过了会儿牛稳(丘某某)等十多名男子就到了老广场,其中1名20岁左右的男子手上拿着一把尼泊尔军刀,罗某3、刘某2、邱某三人也到了老广场,有一名男子骑着摩托车在广场内围���纪念碑转,该辆摩托车停在张某1旁边,张某1站起来好像在骂该名骑摩托车的男子。罗某3拿着类似棍状的物体走向牛稳,我没有跟前去,罗某3和牛稳俩人在谈着什么,谈了会儿罗某3就用手推了一下牛稳,然后罗某3和牛稳俩人就扭打在一起,牛稳那帮人中的其中一名大约20岁左右的男子用长度约50厘米的尼泊尔军刀砍向罗某3的身体,温某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就上前去拦那名用刀砍罗某3的男子,我和叶某1、张某2上前去拦准备过来的牛稳等人,过了会儿牛稳等人就离开老广场了,温某让我将他的摩托车骑走,我将温某的摩托车放在荣联网吧之后我就走回到老广场,回到广场之后我看到广场里面有几辆小轿车,牛稳那帮人中的其中一名男子和罗某3的大伯在谈判,谈了会儿就谈妥了,牛稳和罗某3就上了轿车离开了老广场,刘某2、叶某1、张某2、温某说练某被人打伤���,我们去医院看看,温某和我就到了医院,我看到练某在医院接受治疗。3、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22时许,我和练某、彭某1、黎某在河田镇文化广场玩,看到罗某3一方约二、三十人和河东的约二、三十人刚打完架,两方人在协商赔偿的事,当时河东那方有一个人受伤需要治疗,两方协商好之后受伤的人就去医院了。罗某3在临走的时候和我说了话,然后他们那方人就走了,河东的那方人中除了受伤的,其他的人还留在原地,他们站在广场的中央,我们四人站在广场的边沿有树的地方,他们以为我们是和罗某3一起玩的,那二、三十人就走过来,什么话都没说,就打我们四人,约有七、八人用拳头打我,用脚踢我,我就还手和他们打起来,后来我被打倒在地上,之后他们都追着练某,我从地上爬起来看的时候,那二、三十人都追着练某跑,彭某1和���某就跑上去拦着那些人,但是拦不住,练某从广场的东门跑出去,我走回有间网吧去骑车,我第一时间就回家换衣服,我的衣服右腰部在被打的时候扯烂了,我就打电话给彭某1,彭某1说练某找不到了,叫我先藏起来,我就从家里走出去找练某,后来我再打电话给彭某1的时候,他说练某在陆河县人民医院,然后我就去医院看练某了,练某是被刀砍伤的。我的背部、头部受伤,打我的那七八人我只知道其中一人的外号叫矮剑。4、证人彭某1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晚上22时许,我、黎某、张某1、练某四人骑摩托车的时候看到文化广场里面有很多人就到广场里面去,广场里面有两帮人准备打架的样子,一帮是罗某3等,有8名男子左右,都是18岁左右,另外一帮人有十多名男子,罗某3和对方的一名男子俩人在单挑互殴,打了一会儿后,他们双方的朋友都围上来互相��对方,打了会儿后就停下来了,十多名男子的那帮人就都走了,我、黎某、张某1、练某四人就到有间网吧玩,过了会儿张某1和练某两人就说回到文化广场里面去,等了约5分钟,我和黎某两人看到张某1、练某两人没有回来就走到广场里面,到了广场的时候,张某1和练某两人站在广场北门附近,我和黎某就走过去,刚才打架的两方人好像在协商什么,过了会儿他们协商好了,罗某3和刚才受伤的一名男子就一起走了。没过一会儿十多名男子就往张某1站的位置走去,走过去什么都没有说就用手和脚殴打张某1,我、黎某、练某三人就过去拦开他们,对方的人被我们拦开了,没一会儿他们又过来打张某1和练某,我们就将张某1拉开并叫他离开,他就跑走了,打张某1的十多名男子看到张某1走了就过去打练某,打了会儿,练某就从文化广场的东门跑了,十多名男子就在后面追练某,我和黎某两人就回有间网吧骑摩托车,之后我和黎某两人在文化广场附近找练某,在文化广场南门对面的一间小店找到了练某,看到练某头部、手部一直在流血,我和黎某两人就送练某去医院治疗。罗某3等人,与罗某3单挑的那方男子,没有叫我到文化广场里面去。打张某1、练某的都是17、18岁左右的男子,其中有一个我认识,大家都叫他矮剑,上护人。矮剑等人打张某1、练某时,我看到一名男子拿着一根皮带打练某,皮带长约1米左右,整条皮带都是铁的。练某的头部、手部、颈部等处受伤。5、证人黎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22时许,因事先知道罗某3与人约好在文化广场打架,于是我和彭某1、张某1、练某一起去到河田镇文化广场看看这个事情。我们去到时他们还没有开始打,罗某3一方约十人(不包括我、彭某1、张某1、练某四人,均为男性,年龄��16岁许),对方约十五人,罗某3这边的十人站在靠广场舞台的位置,练某就到罗某3这方的人站了会儿,对方的十五人站在广场中心的位置,罗某3这方的人随手捡起地上的木棍就冲上去打对方的一名年青男子,对方的人就全部跑走了,当时练某没有动手打对方的男子,就是站在那儿,我看到对方的人走了,就和彭某1、张某1、练某四个人去有间网吧上网,在网吧坐了十分钟左右。张某1和练某就走了,过了会儿,彭某1和我说一起回文化广场看一下,我和彭某1觉得广场可能还会有打架,就想过去看热闹。我和彭某1走到广场北门处,罗某3的家人来了,好像是罗某3的叔叔,罗某3的家人就和刚才被打的那名男子在谈赔偿的事情,谈了一下谈拢了,罗某3和刚才被罗某3等人打的那名年青男子就一起去医院了,罗某3这方的人也都走了,但是被打男子的那方人还没有走,大约有三十多名男子,他们这三十多名男子就向我、彭某1、张某1、练某四人站的位置走来,对方的一名男子就说他是来认人的,没一会儿对方的十多名男子冲上来打张某1,打了会儿就打练某,其中一名男子拿着一把长约1.1米的刀(有点像剑)砍了练某的头部一下,练某就用手抱着头从广场的东门跑出去,有六、七名男子就在后面追练某,其中有三名男子拿着刀,其中有一名男子拿着铁链,张某1不知道跑哪儿去了,我就和彭某1两人到有间网吧骑摩托车,彭某1骑着摩托车载着我在文化广场附近找练某,经过农业银行正门口的时候,我看到刚才从文化广场追练某的几名男子逗留在农业银行门口,其中一名男子骑着白色“鬼火”摩托车,其他六、七名男子就站在那儿,我和彭某1就骑着摩托车继续找练某,找了八、九分钟后,在文化广场南门正对面的一间小店旁找到了练某,我看到���某的头部都是血,就骑摩托车载着练某、彭某1一起去陆河县人民医院治疗。被打男子的那方人打练某应该是因为一开始的时候,练某站在罗某3那方的人旁边。张某1的背部、头部、耳朵等处受伤,他是被十多名男子打伤的,其中一名男子我认识,绰号叫矮剑,陆河县上护人,20岁左右。练某的头部、手部等处受伤,是在文化广场的时候被六、七名男子打伤的,其中一名用刀砍了练某的头部。6、证人温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晚上22时许,罗某3打电话给我说让我过河田镇文化广场,有点事情,我接到电话之后就过去了。到了文化广场,罗某3、刘某2、邱某三个人站在文化广场的石碑旁边,张某1和练某也站在罗某3旁边,在罗某3正对面的位置站着丘某某、彭某3西、余某品、彭某5、彭某2等十多名年青男子,过了会儿罗某3就问丘某某:“你是不是说了我的坏话”,丘某某就说没有。罗某3就对丘某某说:“你是不是和我的女朋友(邱某)说我被你打过?”丘某某说:“我是有说过,但是我向她解释过,这是个误会。”罗某3就用手推了一下丘某某,罗某3和丘某某两人就扭打在一起,打了会儿后,罗某3手上拿着一根类似木棍的黑色物体朝丘某某身上打去,彭某2拿着一把刀朝罗某3身上砍来,我随手捡起地上的一根竹棍就将彭某2赶走了,罗某3和丘某某两人也停下来没有再打了,丘某某就对他的朋友们说带他去医院,丘某某、彭某3西、余某品、彭某5、彭某2等人就从文化广场的南门都走了,我、罗某3、刘某2等人就一直在广场里面没有走。过了十分钟左右,丘某某、彭某3西、余某品、彭某5、彭某2等人又回到了广场,丘某某的哥哥也来了,罗某3的家人罗某1也来了,罗某1和丘某某的哥哥两个人在商量罗某3和丘某某打架事情的过程中,���着一辆黑色比亚迪的男子从驾驶座下来就大声对丘某某说谁打了你,你就把他打回来。同时罗某6剑、吴某也过来了。过了会儿,事情商量好了,丘某某的哥哥、丘某某、罗某1、罗某3、刘某2他们五个就去医院了。我看到没有什么事情,就走了,在文化广场北门门口处我看到黎某、彭某1等人站在那儿,我和他们打了一下招呼就走了。在我走到河田政府的时候,我打电话给练某,练某的朋友接了电话,说练某被人打伤了,现在在医院治疗。我就到医院去看练某了。在我离开文化广场的时候,张某1、练某、黎某、彭某1四人,彭某3西、余某品、彭某5、彭某2、罗某6剑、吴某等十多名男子,他们都还在广场。我听我朋友说是彭某3西、余某品、彭某5、彭某2、罗某6剑、吴某等十多名男子将练某打伤的,练某的头部、手部受伤。7、证人罗某1的证言:罗某3是我的侄��,最近与丘某某有纠纷。2015年12月15日晚上22时许,我接到我侄子罗某3的电话,他在电话中说他在河田镇文化广场被人用刀砍伤了,我接到电话后马上过去,到了文化广场里面的时候,我看到罗某3,就走到他面前开始骂他,过了会儿丘某某的哥哥(丘某)过来了说他是丘某某的哥哥,他问我这件事情怎么处理,我就说现在马上把他们两个(指罗某3和丘某某)送到医院去,有什么事情我会负责,不要让事情扩大化。我看到和丘某某站在一起的十多名男子中有2、3名20岁左右的男子手中拿有刀(总长都是45厘米左右),那些男子有多名男子都在说要打回来,但是都被丘某某的哥哥拦开了,我将罗某3还有一个罗某3的朋友一起叫上车,丘某某的哥哥将丘某某叫上车,我们两辆车就一起去医院了。到了医院后约5分钟左右,有几名男子将一个受伤的男子送到医院来,罗某3跑到伤者面前���是他朋友,没一会儿陆续来了很多人,我就报警了。受伤男子姓练,18岁左右,他是罗某3的朋友。8、证人丘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22时许我接到我弟弟丘某某的电话,说在河田镇文化广场被罗某3打伤,不让他走,叫我过去。当时我和阿某1、阿某2、A古在朝阳路吃宵夜,我叫他们陪我一起过去看看,我就开一辆银白色的马自达牌323型号的小轿车(车牌号为粤B×××××)载他们到河田镇文化广场。去到文化广场时我看见罗某3在丘某某前面,当时丘某某和六、七个朋友在现场,罗某3方有十几个人在现场,他们的年龄比我小几岁,我均不认识。我去问罗某3说是什么事情打架,罗某3没有说什么,再次问罗某3时,罗某3才说是丘某某说他坏话,然后要打丘某某,我到现场看见丘某某左眼角部位受伤,当时罗某3也叫了他叔叔罗某1到现场,罗某1说:“打都打到了,先��丘某某去医院检查一下,看看有没有什么事”,然后我就载我的弟弟丘某某到人民医院检查。我到达现场后看见丘某某、罗某3受伤,丘某某左眼部位受伤,后脑部位肿起来了,罗某3手部受伤流血。(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练某的陈述:2015年12月15日19时许,我和彭某1、张某1、黎某四人在河田小学玩,罗某3打电话跟我说他要准备和牛稳在广场打架,叫我过去。我就和彭某1、张某1、黎某三人说了,他们说一起看一下。我们四个人就到了河田镇文化广场,罗某3、温某、阿懂等人也到了广场,我们就坐在纪念碑那聊天,过了一会儿罗某3就离开广场,过了十五分钟左右,广场来了二十多名年轻男子,其中有一名叫彭某3西的男子在纪念碑旁骑着摩托车一直在拧油门,发出很响的噪音。过了会儿罗某3就回到了广场,然后就往对方二十多名男子走去并问��方谁是牛稳,走出来一名男子说他是牛稳,然后他们两个人就在说着什么。罗某3就和牛稳扭打在一起,在打的过程中彭某2拿着一把刀砍了一下罗某3的背部,温某等人就上前去围住了彭某2,彭某2就拿着一把刀在原地一直晃,温某随手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棍去赶彭某2,彭某2就离开了广场,牛稳等二十多人也离开了广场。罗某3、温某等人留在广场,我和彭某1、张某1、黎某等四人就离开了广场到有间网吧玩。过了十多分钟,我就说回到广场看一下,张某1和我两人就离开网吧往广场方向走去,看到广场内又有很多人,我和张某1两人又走到广场里面去,站在广场北门的旁边,广场里面有三、四十人,黎某、彭某1两人也回到了广场和我站在一起,牛稳的哥哥和罗某3的大伯两人在商量赔偿、检查身体的事情,没多久他们就商量好了,然后牛稳和罗某3就坐车离开了广场。这时候广场的南门进来了二十多人往我站的位置走来,走在最前面的是罗某6剑和彭某3西,罗某6剑等人走到张某1面前,罗某6剑和张某1两人说着什么,我只听到罗某6剑说的一句话就是叫彭某3西打回张某1,罗某6剑、彭某3西等人就围着张某1打,接着就围着打我,在打我的过程中我的头部突然被一把刀砍了下去,我就用手捂住头部往广场的东门跑去,跑了没一会儿我听到我背后的地上有一把刀被扔在地上的声音,我就跑出广场东门,往农业银行的方向跑去,在长江商场旁边的一条小巷,我跑进里面的小巷,然后就一直往南方向跑去,跑到靠近卖台铃电动车的位置我就停下来了,我就在那等了七、八分钟,看到没有人跟来,我就走出小巷,往广场走回去,没走多久看到有一辆鬼火摩托车(一人骑着摩托车,后面坐着两人),坐在鬼火摩托车后面的一名男子手上拿着一把刀跳下��来,我看到他们之后我就往广场南门跑,跑了一会儿我听到后面有刀掉在地上的声音,没一会儿我的后背就被人推了一下,我就摔倒在地上,我的右肩膀被一根棍状的物体打了一下,我用双手抱着头躺在地上,有人用刀砍我的头部、手等部位,接着又来了一辆摩托车(我听到有摩托车的声音),我躺在地上被五、六名男子用刀砍、用棍状物体打,被打了一段时间后,打我的人就离开了。我就起来往广场南门走,走到广场南门对面的水果档。我坐在那儿,没一会黎某、彭某1两人骑着摩托车找到我将我送到医院治疗。(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2015年12月15日20时许,罗某3打电话给我,说他的女朋友告诉他,我打过罗某3,我说没有这回事,他说没有最好。22时许,我刚到达金海岸KTV,罗某3打电话给我,叫我去河田镇文化广场,于��我和阿镰、阿某3、少奇还有金海岸KTV内的两三个人一起骑摩托车去到文化广场,没有发现罗某3,于是我们准备走了,刚走到南门的时候,罗某3载着他的女朋友和另外一个女生来到了,罗某3看到我想走,一直叫我回去,我返回到广场内的时候,我向他解释,说我没有对他的女朋友说过我打过他这件事,他没说什么,刚好我朋友彭意仲打电话给我,我走到一旁去接电话,我刚挂电话,转身往停放摩托车的地方走去的时候,罗某3拿着长约20厘米、直径约2厘米的铁质电棍打我的头部,肩部,我的眉角处流血了,在我被打时我看到彭某3西、余某品也在场,我对我的朋友说先去医院,我们刚走到南门附近的时候,罗某3的一个朋友就拿着半截红砖扔向我与阿镰等人,我的膝盖被砖头扔中,于是我打电话给我的哥哥丘某,告诉他我在文化广场被人打了,叫他过来,我还打了电��给朱少刊,告诉他我在河田文化广场被人打了,叫他过来。约五分钟后,丘某开着白色的马自达小车和他的朋友阿某1一起来到文化广场问是谁打了我,我说是罗某3。他就问罗某3为什么打我,罗某3说要问我,后来罗某3联系他的伯伯过来,约十多分钟后,他的伯伯罗某1就过来了,没多久,朱少刊也开着马自达小车到了,罗某1看到我的情况就说叫我去医院,我就坐我哥丘某的车去医院治疗了,走之前我还叫阿镰、阿某3、少奇等人先走,之后他们有没有走我不清楚。我的眉角处、头部、肩部被罗某3用电棍打伤,膝盖被罗某3的朋友用砖头扔伤。2、同案人余某品的供述:2015年12月I5日晚上19时许,我、丘某某、彭某2、彭某6彭某3西、彭某3东、阿某4等人在金海岸KTV唱歌,丘某某在包房内叫我们大家一起到老广场去打架,我就和丘某某、彭某2、彭某6彭某3西、彭某3东、阿某4、还有三、四名我不认识的男子一起到了老广场,到了老广场之后,广场的纪念碑附近有十多名男子,我认识一名叫温某的男子,叫阿某5的男子是后来我听彭某6彭某3东两人说的,过了会儿罗某3也到了老广场,罗某3用棍打了丘某某的眼睛部位,彭某2拿着一把刀砍了罗某3的背部一下,丘某某就指着受伤的眼睛问温某现在要怎样,温某没有回应丘某某。同时阿某5就用手打了一下坐在摩托车上的彭某3西,彭某3东就拉着我到广场的北门附近处跟我说:“回硁头叫矮剑过来。”我就说:“好”。我一个人骑着白色鬼火摩托车回硁头,在行驶的过程中我打电话给矮剑,我在电话中跟矮剑说彭某3西在广场被人打了并让他到广场来,矮剑说他要做工就不上来了。到了硁头村村口处的时候,我再次打电话给矮剑叫其上广场来帮忙,矮剑就说他不去,让我叫罗某7过去,我就���掉了电话。我打电话给罗某7说彭某3西在广场被人打了,问他要不要一起上广场去。罗某7就说好。我就在村口处等。过了会儿,罗某7用手拿着用布包着的四把刀就到了,他就将刀放在我的摩托车脚垫处,我载着罗某7就往河田方向驶去,骑到赤花屯桥中间时,罗某7让我停车,他说他打了电话给矮剑,矮剑答应过来帮忙,我和罗某7在那里等了一会儿,矮剑开着小车过来,当时车上除了矮剑,副驾驶座和后排座也坐了共两个人,其中一个人我认识叫阿某6,另一个人是阿某7,我和罗某7上车后坐在后排座,罗某7将刀放在后排座的脚垫处,然后我们一行五人就过去广场。到了广场之后,我看见彭某3西等人站一堆,对方也站一堆,双方离了有五米左右,矮剑就问彭某3西是谁打他,彭某3西就指着另一方的人说是他们,然后有个我不认识的人就让彭某3西打回来,彭某3西就走过去瞪着那个打他的人,这个打他的人我听说叫阿某5,阿某5当时问彭某3西是不是想打回来,彭某3西说是,双方瞪了一会,阿某5反而先动手打了彭某3西一巴掌,然后双方打在一起,我看见后就在那里用手机录像,其他人就上去帮彭某3西,打了一会儿,对方的人打不过我们,他们就四散逃跑。当时毛某(练某)从广场跑出去了,我就和彭某2等人追过去,我走到矮剑车旁边的时候,叫矮剑将车门打开来,矮剑按下解锁后,我就打开后排座位的车门,将车内的4把刀依次拿出车外,给了站在我身后的人,我拿了最后一把刀,从车内拿出的其它三把刀分别在彭某3东、罗某7,还有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手中,我们就往南跑去追毛某,在一个十字路口处(广场南门对面的小巷)我看到罗某6剑的车由北向南驶来,靠近我的时候,轿车停下来了,车内开车的是矮剑,还有罗���7、阿某7、阿某6三人坐在车内,矮剑说了一句话,我不记得当时说了什么。矮剑就开车往南方向走了。过了会儿,我看到彭某2、彭某3东、还有一名不认识的男子(他手上拿的刀是我从矮剑车上拿下来的)在围着一名男子,我走前去看,看到彭某2拿着刀砍躺在地上的毛某,彭某3东和我不认识的男子两人站在毛某旁边,他们两人手上拿的刀都有血,我也拿着刀上前去砍躺在地上的毛某,我和彭某2两人就一直用刀砍躺在地上的毛某,毛某被我和彭某2砍得由原来躺在地上脸朝下变为侧躺在地上,我和彭某2两人砍了约一分钟,彭某3东说有警车来了,我和彭某2就停手。经混合相片辨认,同案人余某品辨认出被告人丘某某。3、同案人罗某3的供述:我因为聚众斗殴投案来自首。2015年12月初的某天,我听别人说,丘某某说我被他打过,2015年12月15日20时许,我向别人问到丘某某的电话,就打电话给他,问他为什么说我被他打过,他说没说过这样的话,后来我就把电话挂了。我打给丘某某第一个电话问他:“是不是有骂过我,你到广场来,我们当面说清楚,”他说好,过了十多分钟,丘某某打电话给我,他说在电话中说清楚就好,我问他是否有骂过我,他说没有,我说没有就好,我就挂了电话。22时许,我再次打电话给他,叫他出来把事情当面说清楚,他说好,我就叫他在河田镇文化广场等。当时我在河田镇夜色酒吧附近打电话给温某,跟他电话没有说一会儿就迎面和温某碰到了,我就将电话挂掉,温某摩托车上载着罗某2,我就当面和温某说:“我和丘某某有点事情,你和我一起去文化广场。”温某就说:“好”。温某就载着罗某2往河田镇中行方向驶去。我就打电话给练某(绰号毛某),想叫他一起去广场,但是练某的��话被一个女的接到了,我就没有跟该女子说去文化广场的事情。刘某2骑摩托车载着我一起去文化广场了。到了广场,我将车停到张某1他们所在的位置,丘某某已经在广场了,丘某某和他的十几个朋友站在广场的中央位置,丘某某的朋友中有人拿刀、铁棍、锁头。张某1、黎某、彭某1三人坐在广场的纪念碑下面。过了会儿,张某1一人走到丘某某那帮人旁边说:“谁惹了我。”但是没有人回应,过了会儿广场里面有一名男子指了丘某某那帮人中的一名男子,张某1就走过去用手打了一下该名男子的脸部,同时我走过去问丘某某那帮人丘某某是哪一个,丘某某就走过来了,我和丘某某两人就谈判,我问他是否有说过打过我的事情,他说他没有说过,他坚持说没有,于是我们争吵起来,然后我走到摩托车停放的位置,将摩托车车箱里放着的防身的铁棍(长约40厘米,直径2厘米)拿在手上,走回到丘某某所在的位置,又与他争吵了之后,我拿起手上的铁棍打向丘某某的头部,没打中,丘某某就还手,我把手中的铁棍扔开,我与丘某某就打起来,两人都用拳头打,用脚踢对方,最后丘某某那方有个人拿着刀劈中了我的右肩胛部位,我与丘某某就停手,停手之后我看到温某、罗某2、叶某1、张某2、阿懂他们几个也在广场里面,丘某某那帮人就离开了,丘某某就说:“你不要走,在这里等我。”张某1他们也离开了。约20分钟后,丘某某他们一行二十多人返回来,其中有五六个人拿着刀(长短都有),丘某某的哥哥就问我,为什么打丘某某,我说因为丘某某先说打过我的,他问我们是谁先动手的,我说我先动手,期间我有打电话给我的伯伯罗某1,叫他过来说有点事,然后我们就在广场内等我的伯伯过来,罗某1过来后就与对方的谈妥了,罗某1将我、��某2叫上车将我先送到医院了,在我离开广场的时候我看到练某、张某1等人在广场的北门旁边坐着,丘某某等人还没有离开广场。到了医院后,丘某某等人也到了医院。到了医院后罗某1就叫我和刘某2不要下车,我和刘某2两人就在车上坐着,过了约20分钟,我的朋友练某被送到医院来了。我的铁棍被丘某某那帮人拿走了,我去广场的时候就准备了一根铁棍,铁棍我一直放在车上,是我用来防身的。在我与丘某某打架时,对方有一个人所拿的刀长约45厘米,有手柄,后来丘某某他们回来时,对方五、六个人手中所拿的刀有长(长约1米)有短(短约40厘米),均有手柄。经混合相片辨认,被告人罗某3辨认出同案人丘某某。4、同案人罗某6剑的供述:我曾用名罗某6创,绰号矮剑。2015年12月15日晚上22时许,我在家中接到余某品的电话,余某品在电话中说:“我在广场被人打,你过来。”我说:“嗯,等会儿。”我就和当时在我家的吴某、罗某4兵、罗某5、罗某7四人说:“阳某被人打了。”我和吴某等人还在我家中玩就没有过广场去。大约15分钟后,余某品骑着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载着一名男子到我家,余某品就对我说:“我被人打了,你和我一起上去。”我说好,吴某四个人就说大家一起去看看,余某品载着一名男子就先走了,我开着我的小车载着他们四个,罗某7坐在副驾驶座上,就往河田方向驶去,行驶了没一会儿我接到余某品的电话,他叫我在赤花屯桥头等他,我到了赤花屯桥头的时候,余某品拿了几把刀上了我轿车的后排座位,我就载着帝灵、罗某4兵、罗某5、罗某7、余某品五个人一起到文化广场,在广场南门旁我将车停下,我和余某品等人就下车从南门到广场里面去,广场里面有30多名男子,我认识的有牛稳、彭某1���阿某5、彭某3西、彭武某等人都有在广场里面,我听到有人说硁头人来了,彭某3西一人就走到阿某5面前,彭某3西和阿某5两人就用手和脚打起来了,广场南门跑过来十多名男子跑过去打阿某5,打了会儿,有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用一把长约50厘米的刀砍了一下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往广场的东门跑出去,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将手中的刀扔向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扔到穿黑色衣服男子的背部,后该刀被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捡起来了。余某品就叫我到停车的地方将车门打开来,我将车门解锁,余某品从我车的后排座位扔下几把刀到地上,余某品和6、7名18岁左右的男子就捡起地上的刀往农业银行方向走,余某品骑着他自己的白色鬼火摩托车往农业银行方向驶去,我就载着吴某、罗某4兵、罗某5、罗某7四个人就回家了。等我回家后,罗某7、罗某5两人就离开我��了,罗某4兵、吴某还在我家玩。过了半个小时左右,罗某4兵就叫我一起去帝爷宫,到了帝爷宫的时候,余某品、彭某3西、彭某6罗某7、罗某5、吴某、罗某4兵,还有四个人左右,我不认识的,都在帝爷宫后面,余某品和另外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说他们在河田菜市场旁边捉到了那个穿黑色衣服从广场东门跑出去的高高的男子,吴某说那人绰号叫毛某,被他们两个拉出来用刀一直剁,像剁猪肉一样,过了会儿大家就各自回家了。我载余某品等人到文化广场是因为余某品说他被人打了,我载他们去文化广场想要打回来。我后来听余某品和彭某3西两个人说他们两个和牛稳被人打了,牛稳被人打暴头了,余某品和彭某3西说是被脖子歪歪的人打的,我跟他们说脖子歪歪的是阿某5,所以彭某3西就打阿某5了。我的车是银色的海马轿车,车牌号码是粤N×××××。(五)鉴定意见1、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陆)公(司)鉴(法)字〔2015〕3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在本案中,被害人练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法活)字〔2016〕060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在本案中,被害人练某的损伤残疾程度评定为八级。(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陆河县公安局河田派出所出具的陆公(河田)勘〔2015〕05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位于河田镇人民路文化广场。广场北侧有商铺、居民区,南侧有新城市场、中国农业银行,西侧100米处为岁宝百货,东侧为朝阳路。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纠集他人结伙并持械在公共场所互相进行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练某经济损失,被告人丘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丘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丘某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丘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明忠审 判 员 彭树潺人民陪审员 陈石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蔚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