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明其与王明和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明其,王明和,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明其,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王明和,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城南路幸福村2幢1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20358927-3。法定代表人:王明和,董事长。关于彭明其申请执行重庆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66民初9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明和、重庆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彭明其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明和、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744924元并以该案划拨(该款案外人李向东已提起执行异议),此外未发现有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明和名下房产在本院另案处置。本院将王明和、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对王明和采取临控措施和将王明和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6月19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明其,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彭明其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王明和、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彭明其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刘传颂执行员 麦有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