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路小牛、曹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小牛,曹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299号申请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委托代理人:章锋伟。被执行人:路小牛。被执行人:曹永祥。申请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小牛、曹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案件执行标的为:归还申请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09年3月24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9.36‰计算;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36‰上浮30%计算)。案件受理费130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08元,执行费830元。为便于案件顺利执行,现对被执行人曹永祥的财产予以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永祥银行存款3315.00元。此款汇至泾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巢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