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843许尔康与陆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尔康,陆刚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843号原告:许尔康,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陆刚,男,汉族,1975年2月5日生,住淮安市楚州区。原告许尔康与被告陆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许尔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尔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尔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