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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843许尔康与陆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尔康,陆刚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843号原告:许尔康,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陆刚,男,汉族,1975年2月5日生,住淮安市楚州区。原告许尔康与被告陆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许尔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尔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尔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