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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4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志春与高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春,高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春,男,1948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高宝玉,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本院在执行王志春与高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金融、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李 钤审判员 赵铁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兆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