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福彦与被执行人杜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彦,杜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彦,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杜虎林,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李福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3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杜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杜虎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俐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