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玉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玉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95号罪犯彭玉娟,别名玉娟,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玉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信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对彭玉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彭玉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至2011年7月期间,韩磊、彭玉娟夫妇在武汉市采用长途客车托运的方式,将冰毒(甲基苯丙胺)以每克600元、麻古每颗80元左右的价格,多次出售给他人,共计出售冰毒49克,麻古50颗。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较小的主犯;于2015年3月17日缴纳罚金2000元。罪犯彭玉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0月、2017年2月分别获得表扬;2016年1月、2017年1月分别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彭玉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玉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