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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民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民初字第2738号原告:夏某,女,1984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田某,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夏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翟继武人民陪审员  袁堂芳人民陪审员  潘正国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全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