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费民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民初字第2738号原告:夏某,女,1984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田某,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夏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翟继武人民陪审员 袁堂芳人民陪审员 潘正国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全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