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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家群与沈丹沈远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群,沈远武,沈丹,罗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074号原告:刘家群,女,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沈远武,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沈丹,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合川区。被告:罗立君,女,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刘家群与被告沈远武、沈丹、罗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家群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家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家群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杰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