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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行审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雪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雪芳,张丹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22行审141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爱兰,局长。被执行人黄雪芳,男,1982年7月9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执行人张丹萍,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查明: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9日以被执行人黄雪芳、张丹萍多生育第三孩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仙卫计征决字[2016]第108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5438元,并于2016年1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缴纳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仙卫计征决字[2016]第108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等方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仙卫计征决字[2016]第108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被执行人黄雪芳、张丹萍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缴纳社���抚养费人民币七万五千四百三十八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国概审 判 员  张清森代理审判员  林瑜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丽双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