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兆勤与宁夏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勤,宁夏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兆勤,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陈兆勤与宁夏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石仲调字36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兆勤逾期办证违约金1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陈兆勤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125元(含执行费12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兆勤与被执行人宁夏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人陈兆勤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经本院审查,申请人陈兆勤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嘴山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石仲调字3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杨中军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银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