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长义申请执行于秀义、王吉龙、季洪波、公培明、李存智、冯尚全、于淑云、于纪奎、张苓苓、公培伟、于滨、于刚人格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义,王吉龙,季洪波,公培明,李存智,冯尚全,于淑云,于纪奎,张苓苓,公培伟,于滨,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45号申请执行刘长义,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于秀义,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吉龙,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季洪波,女,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公培明,男,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存智,男,1953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冯尚全,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于淑云,女,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于纪奎,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苓苓,女,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公培伟,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于滨,男,1992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于刚,男,1992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长义与被执行人于秀义、王吉龙、季洪波、公培明、李存智、冯尚全、于淑云、于纪奎、张苓苓、公培伟、于滨、于刚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刘世飞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