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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邱菊秀、赵希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菊秀,赵希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文昌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菊秀,女,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退休工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向东,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希源,男,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抚州市保安公司员工,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靖自成,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珍,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文昌支行(以下简称文昌支行),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75号。负责人:吴建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女,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该支行员工,住抚州市临川区。上诉人邱菊秀因与被上诉人赵希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文昌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邱菊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彦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