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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乔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2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湟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某,男,1965年出生于青海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湟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亚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青AGQX**号某某牌小型客车,沿某某县某某区经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村路口南侧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青AXXX**号某某牌中型普通客车相撞,至两车受损。经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告人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血醇浓度为11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及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公甘交认字(2017)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理化)字(2017)33号检验鉴定书,西宁市嘉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技检(2017)075号交通事故车辆性能技术检验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乔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村社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乔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虎世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成强审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所有人机动车、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