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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戴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刑初1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某,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私企职工,住邵武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沿李纲路往五四路方向行驶,途经李纲路与五四路路口时,与陈某驾驶的闽H×××××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及乘客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戴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2.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与陈某及乘客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戴某某因本次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电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时,被告人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因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已被行政处罚,故不予重复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四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明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宝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