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冯文生与林慕军、刘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生,林慕军,刘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057号原告:冯文生,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林慕军,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刘秋平,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冯文生与被告林慕军、刘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冯文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文生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冯文生负担。审 判 员 刘永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