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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庄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964号原告:庄某,男,1954年7月27日,汉族,个体户,住临沂市莒南县。被告:张某,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沂市。原告庄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庄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