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庄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964号原告:庄某,男,1954年7月27日,汉族,个体户,住临沂市莒南县。被告:张某,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沂市。原告庄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庄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