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何雨英、张明鲁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雨英,张明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何雨英,女,1982年4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张明鲁,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本院在执行何雨英与张明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土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788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3执62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