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陕西华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陕西华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华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渭仲字第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华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立即交付位于蒲城县重泉路南段新城花园第1栋1单元13层住房一套,支付违约金10126元、仲裁费1224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413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2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申请对该案全部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仲裁委员会[2016]渭仲字第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 玲审判员 雷建民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