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101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晴、蒋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晴,蒋磊,周元元,周佳佳,高玲,何伟,曹照新,韩军,张得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101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员。被告:韩晴,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蒋磊,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周元元,男,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周佳佳,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高玲,女,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告:何伟,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曹照新,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韩军,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张得才,男,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晴、蒋磊、周元元、周佳佳、高玲、何伟、曹照新、韩军、张得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